1.0 適用范圍
本參考規范規定了電子機房設備監控系統的檢測內容、方法和驗收要求等。本參考規范適用于對電子機房設備監控系統的設計、采購、施工、第三方檢測與驗收,相應的改擴建系統和其它應用項目可以參照使用。
1.1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參考規范。
1.1.1
設備監控系統 equipment automation system
將建筑物或建筑群內變配電、照明、空調與通風、給排水和電梯等設備或系統,以集中監視、控制和管理為目的構成的綜合系統。
1.1.2
DDC控制器 direct digital controller
以數字技術為基礎,完成被控設備特征參數與過程參數的測量,并達到控制目標的控制裝置。
1.2 總則
設備監控系統,要達到安全、可靠、節能、節省人力和綜合管理的目的。在檢測時,重點對監控系統的功能進行檢測。
依據本章結合設計要求對本系統進行檢測驗收。
1.3 檢測
1.3.1 基本條件
設備監控系統檢測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a) 本章所規定的技術文檔齊全、完整并為有效文件;
b) 設備監控系統工程已經過設備驗收檢驗、施工、安裝過程檢驗、隱蔽工程驗收等,結論合格且記錄齊全;
c) 設備監控系統已正常連續運行1~3個月,并有運行記錄。
d) 設備監控系統的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已經過培訓并有培訓記錄。
1.3.2 檢測內容
1.3.2.1 現場檢測
1.3.2.1.1 傳感器、變送器、執行機構、DDC控制器安裝應規范、合理、便于維護。
1.3.2.1.2 *監控站所顯示的數據、狀態應與現場的讀數、狀態一致。
1.3.2.1.3 執行機構的動作范圍、動作順序與設計要求相符。
1.3.2.1.4 參數超過允許范圍時,應產生報警信號。
1.3.2.2 DDC控制器的檢測
1.3.2.2.1 啟停被控設備,相關設備及執行機構動作的順序符合設計要求。
1.3.2.2.2 改變被控系統參數設定值,其相應執行機構動作的順序/趨勢應符合設計要求。
1.3.2.2.3 *監控站停機,DDC控制器能正常工作。
1.3.2.2.4 DDC控制器掉電重新恢復送電后,能自動恢復掉電前設備的運行狀態。
1.3.2.2.5 DDC控制器與*監控站通信網絡中斷,現場設備應保持正常的自動運行狀態,*監控站應有DDC控制器離線故障報警信號登錄。
1.3.2.2.6 DDC控制器時鐘與*監控站時鐘保持同步。
1.3.2.3 *監控站的檢測
1.3.2.3.1 現場狀態發生變化,*監控站屏幕上的狀態數據應被刷新,且記錄響應時間。
1.3.2.3.2 通過*監控站控制各子系統模擬輸出量或數字輸出量,現場執行機構動作應正確、有效,記錄動作響應返回*監控站的時間。
1.3.2.3.3 模擬DDC控制器故障,*監控站屏幕有報警故障數據登錄,記錄其響應時間。
1.3.2.3.4 *監控站掉電重新恢復送電后,*監控站不應丟失數據、且能自動恢復全部監控管理功能。
1.3.2.3.5 *監控站人機界面應漢化,并以圖形界面顯示設備狀態。
1.3.2.3.6 *監控站能以報表或圖形方式,提供所有或重要設備運行的狀態信息。
1.3.2.3.7 系統應提供進行系統設計、應用、建立圖形的軟件工具。
1.3.2.3.8 *監控站所設定的控制對象參數與設計相符。
1.3.2.3.9 軟件功能齊全,操作方便。
1.3.2.4 數據通信接口的檢測
監控系統與有通信接口的設備以通信方式相連時,應進行通信數據的檢查,見GB/T XXXX.4-200X。
1.3.2.5 系統功能檢測
1.3.2.5.1 系統功能檢測類別見GB/T 50314中5.2所列范圍。
1.3.2.5.2 空調與通風監控系統
1.3.2.5.2.1 應對空調系統進行溫度、濕度自動控制,應實現預定時間表自動啟停和節能優化啟停控制,應實現空調機組設備的聯鎖和保護控制。
1.3.2.5.2.2 應實現對空調設備運行狀態、故障的監測、記錄與報警。
1.3.2.5.2.3 應對變風量系統實現節能運行方式。
1.3.2.5.2.4 應對通風用送、排風機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和控制,并可按空氣環境參數要求自動控制啟停。
1.3.2.5.2.5 冷量、熱量計量設備的檢測。
1.3.2.5.3 變配電監控系統
1.3.2.5.3.1 應實現對變配電系統進行電壓、電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數、用電量等參數的測量與記錄。
1.3.2.5.3.2 應對高、低壓開關柜、變壓器、自備發電系統的工作狀態和故障進行監測。
1.3.2.5.4 照明監控系統
宜按照照度或預設時間表對公共照明設備等進行控制。
1.3.2.5.5 給排水監控系統
1.3.2.5.5.1 應對給排水系統的運行狀態與故障狀態實行監測、記錄,自動調整投運水泵臺數。
1.3.2.5.5.2 應對中水系統的運行狀態與故障狀態進行監測。
1.3.2.5.6 熱源和熱交換監控系統
1.3.2.5.6.1 應實現系統的負荷調節、預定時間表自動啟停和節能優化控制。
1.3.2.5.6.2 實現對熱源和熱交換系統設備的聯動控制。
1.3.2.5.6.3 實現對供回水壓差或供回水溫度的自動控制。
1.3.2.5.6.4 實現對熱源和熱交換設備運行狀態、故障等進行監視、記錄與報警。
1.3.2.5.7 冷源監控系統
1.3.2.5.7.1 實現系統的負荷調節、預定時間表自動啟停和節能優化控制。
1.3.2.5.7.2 實現系統設備的聯動控制。
1.3.2.5.7.3 實現對系統運行參數、狀態、故障等的監視、記錄與報警。
1.3.2.5.7.4 實現對供回水壓差或供回水溫度的自動控制。
1.3.2.5.8 電梯和自動扶梯監控系統
對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運行狀態和故障進行監測。
1.3.3 檢測方法
1.3.3.1 核查工程的*文檔和進貨檢驗、施工和安裝過程檢驗、系統測試的全部記錄和隱蔽工程記錄。
1.3.3.2 系統及系統間的聯動各項功能以現場演示及設定相應參數進行檢測。
1.3.3.3 根據具體情況可采用全數檢驗方案或抽樣方案。系統數量不大于5時全部檢測。空調與通風監控系統按照系統抽樣,以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樣,抽樣方法按GB/T 10111;其他監控系統,按照點數以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樣,抽樣方法按GB/T 10111。
1.3.4 檢測設備
用于檢測的設備應具有合格證和計量認證,其使用和計量校準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測試設備或儀器以及特殊工具,如無相關標準或規定,其精度等級應高于被檢測參數精度等級要求。
1.3.5 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應包括:
a) 測試依據;
b) 檢測設備;
c) 檢測結果列表;
d) 檢測機構。
1.3.6 不合格項處理
1.3.6.1 全數檢驗的同一類項目中,有一項不合格則判該項目不合格,作詳細記錄后,允許該不合格項經修復后重新檢驗合格。
1.3.6.2 被抽樣檢測項目不合格數比例不超過相應抽樣總數的1%,則視為抽樣檢測合格。不合格點應進行修復后復檢達到合格。
被抽樣檢測項目不合格數比例超過相應抽樣總數的1%,則應加倍抽測,若此時不合格比例不超過1%,則視為抽樣檢測合格,不合格點應進行修復后復檢達到合格。若不合格比例仍超過1%,則視為抽樣檢測不合格。
1.3.7 檢測機構
檢測須由獲得國家認可的相關檢測機構承擔,檢測完成后由檢測機構按規定格式出具檢測報告。
1.4 驗收
建設方宜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也可交由建設方組織的有關專家、檢測機構代表和相關人員參加的驗收組進行。
1.4.1 驗收大綱
驗收前,應編制驗收大綱;驗收大綱由測評機構或驗收組提出。
1.4.2 驗收條件
1.4.2.1 系統檢測報告。
1.4.2.2 系統運行報告。
1.4.2.3 文檔
在對系統驗收時應出具以下技術文檔:
a) 招標書;
b) 投標書;
c) 合同書;
d) 設計文件;
e) 材料設備接收單和合格證,關鍵產品質量檢查報告;
f) 工程設計變更說明文件;
g) 隱蔽工程檢查記錄;
h) 竣工圖紙;
i) 測試報告;
j) 隨機資料;
k) 系統操作手冊;
l) 用戶使用報告。
上述文檔可以是獨立文件,也可以是整個數字化系統工程文件的相應組成部分。
1.4.3 驗收程序
1.4.3.1 由承建方向建設方提交驗收申請;若具備驗收條件,建設方組織驗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驗收。
1.4.3.2 驗收組或第三方機構進行驗收測試。
1.4.3.3 驗收組或第三方機構向建設方提交測試報告和驗收報告。
1.4.4 驗收結論
由測評機構或驗收組根據驗收情況做出驗收結論,在各項目均合格的情況下驗收合格,如有不合格項,則應限期做出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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