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遏制茶葉、月餅等商品過度包裝現象,倡導綠色節儉,避免資源浪費和污染環境,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了茶葉、月餅等商品過度包裝專項治理行動,依法糾正、查處過度包裝違法違規行為。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這也是省局今年以來公布的第七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一
無錫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貿
中心銷售過度包裝食品案
2023年7月12日,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對某商貿中心進行檢查,并經委托檢測,發現銷售柜臺上3個規格型號的茶葉包裝空隙率均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標準規定要求。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并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于2023年8月2日前完成“立即停止銷售已被執法查明的不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國家標準要求的茶葉;對在售的食品和化妝品進行自查,不符合的立即停止銷售;嚴把進貨查驗關”等三項內容的改正。8月9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過度包裝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對當事人經營待售的其他類別食品進行抽樣。經檢測,“鵬鷂牌破壁靈芝孢子粉膠囊”包裝空隙率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涉案貨值金額共計1980元。
當事人在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仍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10月13日,無錫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及經銷商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豐縣市場監管局糾正豐縣某商業
管理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
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2023年9月21日,豐縣市場監管局對豐縣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銷售的鐵觀音茶葉,經測算空隙率達71%,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標準規定要求。
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10月7日,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當場將該批茶葉進行下架處理。
案例三
常州市武進區市場監管局糾正
某日用品商行未遵守限制
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2023年9月22日,常州市武進區市場監管局對某日用品商行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售賣碧螺春茶葉,經測算包裝空隙率為53.51%,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標準規定要求。
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9月22日,常州市武進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下架上述茶葉,并在今后的經營中嚴格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
案例四
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糾正
某健康管理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
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2023年9月15日,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健康管理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在售的一款盒裝金駿眉茶葉經測算,包裝空隙率為36.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標準規定要求。
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9月15日,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下架該批茶葉。
案例五
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糾正
某酒店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
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2023年9月25日,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酒店月餅銷售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兩款月餅禮盒存在月餅與刀叉混放情形,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標準第1號修改單中“月餅不應與其他產品混裝”的要求。
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9月25日,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經跟進了解,當事人已下架該批月餅。
案例六
東臺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超
銷售過度包裝食品案
2023年6月19日,東臺市市場監管局對某商超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白茶經測算包裝空隙率達50.4%,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標準規定要求。東臺市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立即下架上述商品。2023年9月12日,根據中秋節市場專項檢查通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再次進行檢查,發現其正在銷售的“環球堅果”、“沂蒙印象桂圓干”、“盛世堅果”三款產品的包裝空隙率經現場測算分別為58.01%、55.41%和75.12%,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標準規定要求。
當事人在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仍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9月12日,東臺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射陽縣市場監管局糾正某公司
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
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2023年9月28日,根據群眾舉報,射陽縣市場監管局對某公司銷售的月餅、茶葉、蜂蜜等食品包裝空隙率進行檢查,經現場測算,發現某品牌月餅禮盒包裝空隙率為32.3%;某品牌土蜂蜜包裝空隙率為40.12%,以上二種食品的包裝空隙率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標準規定要求。
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9月28日,射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下架不符合規定的月餅和土蜂蜜。經跟蹤核查,涉事經營主體已下架相關商品。
案例八
揚州市廣陵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茶葉有限公司生產經營
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7月4日,揚州市廣陵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線索移送函,對揚州某茶葉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月因生產經營的碧螺春茶葉包裝空隙率不合格,被廣陵區局責令改正并通過復查。但當事人于今年4至6月間又在上海市、區兩級和無錫市新吳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3次監督抽查中,被發現生產經營的碧螺春、金駿眉兩款茶葉包裝空隙率超標。現查明,當事人生產銷售過度包裝的碧螺春11盒、金駿眉4盒,涉案貨值金額4796元,違法所得1269.46元。
當事人在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仍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10月7日,揚州市廣陵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69.46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泰州市海陵區市場監管局查處
某超市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3月3日,泰州市海陵區市場監管局對某超市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銷售過度包裝茶葉,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整改。5月16日,海陵區局再次對該超市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凈含量為210克和250克“某坡”牌龍井茶涉嫌存在過度包裝。經委托檢驗,以上兩種茶葉的包裝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標準規定要求。經查,涉案商品貨值金額1440元,因尚未銷售,故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在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仍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2023年6月28日,泰州市海陵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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