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勞動關系拒簽承包協議 勞動勞務懵懂雙倍索賠無果
Common.Cdate(2010/8/6 10:30:44,"yyyy-MM-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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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8年了,天天上班,月月領錢。就因為沒接受承包協議,公司就把我開了。”朱先生說:“我上*起訴,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卻認為我與公司已無勞動關系。我就不明白,我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咋就沒了?”
拒簽承包協議被除勞動關系
原來,朱先生于2001年8月到公司工作后,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雖無合同,朱先生按其工作量,月收入也能達到2800元左右。對此,他很滿足。
2009年8月,公司負責人找他談話,要求與他簽訂承包協議書,由他承包全公司的原料運輸工作。朱先生咨詢后得知,他與公司的是事實勞動關系,如果轉為承包關系,其勞動權益將得不到保障。因此,他拒絕與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當年9月,公司通知他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雙倍索賠無據*駁回請求
被迫離開公司,朱先生立即申請仲裁,因不服裁決又向*起訴,繼續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加班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賠償金、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合計16萬元。
公司辯稱:朱先生與公司互為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只是民法意義上的運輸承包合同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朱先生的訴訟請求不具備事實依據,故不同意其訴求,請求*予以駁回。
公司向*出具了員工花名冊、考勤表和工資表,其中均無朱先生的姓名。另外有多份支出憑單載明,從2006年5月至2009年8月從公司領取運輸承包款150萬元。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朱先生予以認可。
*審理認為,朱先生提供的出入證、工作證等無公司蓋章,其據此主張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在公司對此予以否認的情況下不能確認。另外,公司提供的運輸承包款領取人系朱先生親筆簽字,故可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只存在勞務關系。據此,*判決駁回朱先生的訴訟請求。
勞動勞務有別付報酬不賠償
趙律師應詢時告訴朱先生,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表面上都是由當事人一方提供勞動力給對方使用,由對方支付勞動報酬,但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就雙方的勞動關系而言,其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必須加入用人單位,成為其中一員,并且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存在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
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還可以是自然人。勞務提供者無須加入另一方,雙方不存在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不存在組織上的從屬關系,勞務提供者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基本上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與被使用勞動力的商品交換關系。
在勞動報酬支付方式上,基于勞動關系發生的勞動報酬,支付方式特定化為一種持續的、定期的支付。基于勞務關系發生的勞動報酬是勞務費,其支付方式一般為一次性勞務價格支付,商品價格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
律師解析
原*《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認定勞動關系的標準有二:一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3)考勤記錄;(4)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朱先生所做的運輸工作雖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并從公司獲取相應的報酬,但支出憑單記載這些款項的名稱為運輸承包款,是基于雙方的承攬關系而產生的勞務費,而非基于勞動關系。此外,朱先生未能提供其遵守公司日常勞動管理的證據,其工作證、出入證上也沒有公司公章。在員工花名冊、考勤表和工資表等無其姓名的情況下,*認定雙方不存在事實關系并無不當,據此做出的判決也是公平合理的。